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