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地震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