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等相关信息。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谣传、误传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