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