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