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