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以及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有地震活动断层通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震害预测工作。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震害预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