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八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文稿出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