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