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三条已修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