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