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五荒资源治理开发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二)毁坏道路、水利水保和其他公用设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三)进行其他违法开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