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五荒资源使用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治理开发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不得因承办人和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