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五荒资源治理开发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毁坏道路、水利水保和其他公用设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进行其他违法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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