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各自业务,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