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廉政和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确定工作重点,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工作,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管理与指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