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团体、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