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询问、质询案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审查和研究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