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时,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