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