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审查和研究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