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七条有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和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在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