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六条有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在闭会期间审议和研究的代表议案进行审议和研究,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并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审议结果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