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八条有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和研究代表议案,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1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