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单位配备主要行政领导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