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跨设区的市迁移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