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八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保证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机动车达到的排放标准。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应当达到本行政区域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