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规范机动车油改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