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有关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