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环保标志未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