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依法处理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