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内容,督促其配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减少排气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的营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