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检验与维修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