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进行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