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在同一场所集中办理标志核发等车辆相关手续,提供便民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推广电子标志,建立和健全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