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卫生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操作。劳动者对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