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和检测第十七条已修改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卫生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重复检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