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使作业场所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有害作业单位应当确保卫生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维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