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严格管理有剧毒物、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和储存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特殊标志和警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