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生产或者引进有毒工业新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中毒救治与防护方法等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