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