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