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举行立法听证,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二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天津日报》和互联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便于公众周知的其他方式发布公告。

听证会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机构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旁听的名额、条件和时间、地点、方式;

(四)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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