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机动车载客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