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