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机动车载客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