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机动车载客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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