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罚款收据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

(五)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上交的;

(六)使用依法扣留车辆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放行被扣留车辆的;

(八)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重大交通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