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执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当对救援作业车辆以及被救援车辆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肇事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事故处理、救险、清障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的限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