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未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二)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三)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无陪驾的;(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五)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的;(六)驾驶时观看影视录像或者调试导航装置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