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三)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七)调试导航装置;(八)观看影视录像;(九)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