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通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下列行为:(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外;(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